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亚太地区(不包括日本)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之上市与上柜之股票(含承销股票)、指数股票型基金(ETF)、存托凭证、公债、公司债(含次顺位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封闭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2)本基金投资之外国有价证券,以在澳洲、新西兰、大陆地区、香港、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印尼、菲律宾、巴基斯坦、越南等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于上述国家或地区内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交易之股票(含承销股票)、指数股票型基金(ETF)、存托凭证(包含上述国家发行但于美国、英国及卢森堡等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美国店头市场所交易之存托凭证) 、不动产证券化商品,或符合金管会规定的评等之一定等级,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如有关法令或相关规定修改者依修正后的规定。
学历:美国布兰迪斯大学MBA
经历:2009.7-2010.9,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审查部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