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家庭保障对象 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士、归国华侨、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离休干部、在职离退休残疾军人(含智力、肢体、盲视力残疾)、“三属”(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只生育一个孩子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老年人)。
社会关怀对象 年满60周岁的失智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一是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老年人;二是需要接受透析(血析、腹透)、肿瘤化疗放疗、肠道外营养、深静脉置管、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或患有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等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或治疗能力的老年人;三是其他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情况的老年人。
1、优先收住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根据床位实际情况,按照申请、审核通过先后顺序轮候(即总院受理申请,再进行资格审核,并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家访、收住。在优先收住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前提下,收住社会关怀对象。
3、在实际开放床位已住满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排队等候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