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为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局级公共部门,其宗旨为指导、鼓励、协助及推动体育运动,协力为体育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及协调体育社团实体之间的关系。 职责:(一) 执行体育政策,广泛引发市民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突出体育运动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层面的价值,宣传注重以规律的体育锻炼作为健康生活的组成部分; (二) 编制并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体育发展计划及项目; (三) 负责为培训精英运动员提供技术及后勤支援; (四) 订定普及体育锻炼的计划,推动及协调大众体育计划活动的发展; (五) 推动订定体育社团的规章,并协助获体育局认可的体育社团; (六) 推动按不同体育项目的类型及所适用的标准编制体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缮计划; (七) 推动举办体育培训活动; (八) 与致力于体育培训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合作; (九) 推动、协助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之间的体育交流,建议与其签订旨在发展体育运动、履行体育局职责的协议及议定书; (十) 组织、协助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属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体育活动; (十一) 推动、协助运动医学各个层面的发展; (十二) 确保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国际公约》; (十三) 为有特殊需要的人订定其参与并符合其需要的体育活动及运动的计划; (十四) 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