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修改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个环节规定要求。《规定》共21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原则、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程序、重点审核事项、审核时限、审核意见、文件清理修改、审核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

《规定》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