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预定于4月17日在立法院进行审议,此次修正的目的是强化“不适任教师的处理”,但大幅增加了教师解聘、不续聘的事由,且赋予校长在解聘、不续聘教师时,可以增加“教师评议委员会”(教评会)外聘委员,让教师代表少于二分之一。一旦通过,等于是对教师铺下天罗地网,随时都有可能被解聘。

举例而言,老师如果经常参与社会运动,过程中因为激情而毁损他国国旗、侮辱公署、辱骂公务员,或是平时喜欢怡情小赌,一旦被告发、告诉,而被处罚金、拘役或缓刑宣告,就有可能被解聘。草案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受缓刑宣告,或受罚金、拘役宣告确定,有解聘之必要,即可将教师解聘。重点在于谁来认定“有解聘之必要”?当然是学校校长,一旦校长认为“有解聘之必要”,他就可以启动不适任教师的处理,召集教评会来审议。因为是解聘案,因此校长可以增聘外部委员,让教师代表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草案第9条第3项);这些外部委员既然是校长找的,想当然是认同校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