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Z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

非营利性、非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到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币;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这是为服务的一种通俗。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一词至迟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