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提高非法集资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介绍,在法院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司法审计报告不全面、涉案财物权属不清、去向不明以及刑民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为了解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中院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刑民交叉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追赃挽损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对“利诱性”的证据审查问题、关于跨区域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等14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明确了审查的主要内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补充;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引导侦查、起诉工作的方向,把问题解决在侦查、起诉阶段,为打击犯罪、从快处理创造条件。

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需要审查的证据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司法审计报告、犯罪数额等证据的认定,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从刑民交叉、动产和不动产、追赃挽损的证据审查、涉案财物如何依法作出判决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该《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予指导,下一步,市中院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妥善解决非法集资案件审判中的问题,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