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实施)修订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