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玉芳与国超感情不睦,已分居一年,玉芳名下的房子由丈夫国超长期霸占使用,在此次震灾中,玉芳的房子全毁,国超可以向政府请领房屋全毁或辅助租金的慰助金吗?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权益】
现行民法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故绝大部分夫妻都适用联合财产制。在联合财产制下,于所有权部分,夫妻各自名下财产,仍归夫妻各自所有,因此案例中,玉芳名下的房子,自属玉芳所有。
此次921地震中,政府对于房屋全倒者,发放慰助金每户二十万元,但是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该慰助金的发放,并不是以房子的所有权人为对象,而是以灾 前户籍登记为准,且实际居住于受灾屋之现住户为对象,由户长或现住人具领,未居住于受灾毁损住屋者,并不予发给。也就是说,房客如果户籍设在租处,且地震 时亦实际住于租处,若房东并未住于租处,虽房子属房东所有,但可领该笔慰助金的人是房客,而非房东。
这里的理由是在于:政府发放该笔慰助金的目的是在于帮助原来有地方住的人,渡过因为地震变成没地方住的困境,而不在于补偿房屋所有人的损失,因为该屋的毁损是因地震,而非政府造成,政府并没有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灾前实际居住之自有房屋被评定为全倒或半倒者,而且未接受临时屋、国宅或军营安置者,政府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户内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慰 助金三千元,以补助其可能之房租支出,且是一次发给一年。该项慰助金的发放条件与住屋全倒之慰助金不同,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且实际居住于该屋之人方得有权 具领,如该房屋有权人死亡或失踪者,则由同一户籍内人员具领,其顺序依次为(1) 配偶;(2) 子女;(3) 孙子女;(4) 父母;(5) 兄弟姊妹;(6) 祖父母;(7) 其他共同生活且互负扶养义务之人。
也就是说,原租屋的房客并不能领取该慰助金,因为房客本来就要支付房租,这一点并未因地震而有所不同,故房客无权领取该慰助金。而房东并未实际住于倒屋,故其并未因地震而有”无屋可住”之困难,自亦无权利领取该慰助金。
综上所述,案例中因地震全毁的房子,虽是玉芳所有,但住屋全倒慰助金(二十万元)的发放对象是有户籍登记上的实际住户,而非房子之所有权人。故国超于 地震时实际住于玉芳之屋中,如国超之户籍亦设于该屋,则国超得向政府请领该笔慰助金。玉芳并未实际住于该屋,因而该屋之全毁,并未造成玉芳”无屋可住”之 困难,故玉芳虽然是该屋所有权人,但玉芳并无权领取住屋全倒之慰助金。
另外对于辅助租金之慰助金(每月三千元),因国超并非房子之所有权人,故国超并无权领取该慰助金。而玉芳虽是房子之所有权人,但并未实际住于该屋中,亦与要件不合,故玉芳亦无权领取该慰助金。
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电话:(02)2370-6262
femlaw:震灾后妇女法律Q&A手册(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