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余万元。
南通中院认为被告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