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拟定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研究评论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杭州文化研究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重大项目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七)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业监管,指导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业安全,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八)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形象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市本级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旅游宜传品制作推进会议与奖励旅游促进工作扩大杭州文化和旅游的影响力。
(九)统筹文化和旅游产业,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十)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和安全播出,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二)指导和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承担主城区和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杭州经济发开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及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