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我镇起草了《爱路护路乡规民约》(陆政发〔2019〕38号),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灵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出台了陆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屋镇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的通知》(陆政发〔2019〕38号)。
为维护我镇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维护道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制定乡规民约。
1.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线和非公路标志,确实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标线、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先征得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到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建房时,应严格遵守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3.在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用行道树木。
4.各村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 ,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推行多元化养护机制,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5.爱路护路,人人有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规定的行为有举报责任。
6.爱护乡村道公路设施,不得挖掘、损毁路面及附属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7.不准在乡村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障碍、开沟排污等与公路养护无关的作业。
8.不得在乡村道公路两侧5米以内新建房屋和其他地面构筑物。
9.严禁在乡村道上随意接道和砍伐行道树。
10.村道公路车辆限速、限重,严格禁止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通行。
11.本乡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树立爱路护路的良好风尚,切实把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好、养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