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2、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 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的);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 程,需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7、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课程。

8、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课程。

9、取得NTET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证书者,可按75分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