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修正“证券商设置标准”第3条、第11条、“证券商管理规则”第45条之 1、“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21条之1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 第2条、第3条(金管证券字第1080362060号)
修正“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条、第十一条、“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之一、“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之一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附修正“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条、第十一条、“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之一、“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之一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副本:行政院法规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讯服务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吴铭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