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保险商品之审查、监督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住宅地震保险之监督及管理。

五、与第一款机构或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七、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出纳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事员及书记。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