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知配合“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110学年度因应严 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长如有亲自照顾自主健康管理学童之需求者,于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其中一 人得申请防疫照顾假。

1、依据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台教授国字第1100129052号函办 理。

2、家长如有亲自照顾经卫生主管机关或检疫人员开立加强自 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书之“12岁以下(意即未满 13岁)之学童”或“国民中学、高级中等学校、五专一、 二、三年级持有身心障碍证明子女”需求者,于自主健康 管理期间,其中一人得申请“防疫照顾假”。前述家长, 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日常实际照顾儿童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