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行李遗失、迟延或损坏,应于出关前向机场行李服务柜台提出申告,以便于第一时间内寻回行李。如未于出关前提出申告,则需备妥相关证明文件于法定申告期限内提出:行李损坏 7天,行李未到、内容物遗失 21天(自行李抵达日或应抵达日算起);另外以书面提出说明。
行李损坏:
航空公司或受理托运行李之各运送人虽善尽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仍不免损害的发生。航空公司于大多数场站皆有特约厂商负责到府收送、修缮行李之免费服务。若托运行李箱无法修复,航空公司将视该行李箱的使用情况予以赔偿。
托运行李的赔偿额度:
对于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赔偿额度,除非已预先申报较高价值,并缴付相关费用,否则航空公司将依照符合现行国际航空法规之应负权责范围内予以有限责任的赔偿。有关应负权责的损害赔偿,系依据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每公斤赔偿20美元、或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行李赔偿之最高金额约为每名旅客 1131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特别提款权单位的价格波动,请按此下载最新外汇率[URL]及航空公司运送条款有关行李承载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