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法删除移工工作期满三年必须出国一日规定后,中介改以“买工费”剥削移工,劳动部今天表示,中介若违规收取中介费,将依法处10至20倍罚锾及一年以下停业。

立法院2016年三读通过修正就业服务法52条条文,取消外籍劳工工作期满三年须出国一日的规定,让移工不需要重复缴交8至15万的高额中介费,就可以继续在台工作,但修法后,中介却改为收取“买工费”。

台湾移工联盟今天率领数十名移工至劳动部前**,提出包含要求废除私人中介制度、彻查买工费严惩超收中介公司等诉求。

对此,劳动部强调,外籍劳工工作3年期满后,雇主委托人力中介公司办理期满续聘或转聘,中介公司可向续聘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记费及介绍费,合计不得超过外籍劳工第1个月薪资。但是,对外籍劳工部分,则不得收取中介费或买工费。

劳动部表示,中介公司若对期满续聘或期满转换的外籍劳工违规收取中介费或买工费,将依法处10倍至20倍的罚锾、1年以下停业和设立许可证到期不予换证。

劳动部强调,若外籍劳工遭中介公司超收中介费或买工费,都可拨1955专线申诉,或向劳动部、直辖市、县市政府检举。

为了强化外籍劳工转换雇主资讯系统,劳动部也提到将建置双语资讯平台,让期满转换的资讯更加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