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 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议案。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四)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九)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对全县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本院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十二) 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负责本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本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不批准本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实施本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十五)规划和实施本院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基本支出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79万元,包括办案经费、检察文化建设经费、电梯建设经费、书记员及司法协警经费等。

2017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经费预算为13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