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社12月4日消息,乌克兰国家银行当日晚间在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调整乌克兰货币信用和外汇市场局势”令(第863号),将主要外汇限制措施延长3个月,包括强制法人外汇收入出售75%、货物进出口业务90天结算、禁止居民提前偿还其与非居民的外汇贷款和借债合同等。同时,国家银行应银行和企业要求,将继续逐渐放松行政管制,包括:

——强制售汇75%的要求不适用于:有外国出口信贷机构参与、为履行对非居民进口合同义务而向居民借债人提供的贷款,仅适用于外国贷款人据借款人进口合同直接向非居民出口商账户转移资金,即这些资金未列入居民借款人账户;此外,强制售汇要求也不涉及非居民为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质押、存款、定金);

——以前规定,根据外国收款银行要求退回的款项,转帐2日内银行可以不售汇。此次监管机构新规将此期限延长为2-7日;

——放宽自然人在境外用电子支付手段结算。每月从活期外汇账户转账数额不超过15万格里夫纳等值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自然人使用电子支付手段支付自用商品和服务的非现金结算;

——客户每人每天从银行网点提现最高限额为30万格里夫纳的规定不适用于红十字会的法定活动;

——外国投资者出售乌克兰发行有价证券所得收入购汇汇出境外的禁令不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内外出售乌克兰政府债券所得收入。

修订内容自2015年12月5日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