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六个月(含)后,应依下列规定进行投资: (1)投资于股票(含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之总金额应达本 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含承销股票)及存托 凭证之总金额不得高于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且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含);投资所在国或地区之国家主权评等未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 定等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 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 (2)投资于印度之有价证券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印度之有价证券”系指于印度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之有价证券或由印度政府 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及由印度以外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而于印度 发行或交易之债券;以及受惠印度经济发展,与印度贸易往来密切之“印度相关 国家”政府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惟投资于“印度相关国家”债券之总金 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且单一印度相关国家之投资总金 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 本子基金所称“印度相关国家”系指:中国、美国、德国、香港、印尼、韩国、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等国。 “印度相关国家”之定义系参考印度工商部 2014-15 年之统计,与印度经贸往来密 切之主要双边贸易国,且该国股债市具有相当程度规模的市场。 (3)本子基金得投资高收益债券,惟投资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子基金净资 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除投资于前述高收益债券外,本子基金所投资债券之信用 评等应达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以上,但转换公司债者,不在此限。 若本子基金投资之债券经不同信用评等机构评定而等级不一致者,其任一等级为 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以上,即非属高收益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