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及时间:马来西亚星洲日报;99年7月14日 马来西亚种植暨原产业部于本(2010)年7月12日向国会提呈2010年马国木材工业局法案,一旦法案获准通过,所有进、出口商、供应商、生产商、交易商、处理或码头经营者均需先向相关当局登记后始可营运。违反前开法令者,将可判罚锾25万马币(约合7.8万美元),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此外木材进、出口商亦须向马国木材工业局申报进、出口之木材,违规者将可判罚锾10万马币,或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前开法案亦将修正第20条款,规定木材业者须缴交地方税(Cess),违反法令者将可判10倍之罚锾,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方面,该法案亦增加新条款,将授权木材局官员对违例者展开执法、取缔及逮捕工作。法案亦阐明,执法官员无需获得逮捕令亦可逮捕任何涉及、企图或串谋,或被怀疑违规者,并将有关人士带到警局查办。此外,该法案也准许执法官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场所,以检查木材、运输工具、机械、器材、记录簿、文件或其他相关物品、核准记录及资料、搜集木材样本。任何拒绝执法官执行任务之违规人士,将视作犯法及罚锾10万马币,或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1.马来西亚将修正木材法令,规定凡进出口商等均需登记始可作业.doc (2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