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提供长照服务,制定全国性长照政策、法规及长照体系之规划、订定及宣导。
二、对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长照之监督及协调事项。
三、长照服务使用者权益保障之规划。
四、长照机构之发展、奖励及依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办法所定应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评鉴。
五、跨县市长照机构之辅导及监督。
六、长照人员之管理、培育及训练之规划。
七、长照财源之规划、筹措与长照经费之分配及补助。
八、长照服务资讯系统、服务品质等之研发及监测。
九、长照服务之国际合作、交流与创新服务之规划及推动。
十、应协调提供资源不足地区之长照服务。
十一、其他全国性长照服务之策划及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