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以下简称2020版《税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2020版《税则》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2020版《税则》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进行了调整
本文摘要: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全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海关总署9月2日发布公告,对此前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佩展开调整(参见附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佩有关商品的税则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全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海关总署9月2日发布公告,对此前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暂停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佩展开调整(参见附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佩有关商品的税则号佩过于精确等情况,调整了涉及商品的税则号佩。 二、《外商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佩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后不准暂停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佩,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征伐征税证明》尚能在有效期内的,容许之后用于,但不得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