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平阳县万全镇赖岙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学院西路5号); 二、采矿权竞得人: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九街村安置房J—1幢店面东首起第二间; 3. 挂牌成交地点: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温州市民航路170号); 6. 价款缴纳时间:根据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7. 价款缴纳方式:根据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缴入平阳县财政专户,按规定比例分成上交。 开采深度自+122米至+10米。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8年(含基建期1年); 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14日
2000年6月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174号公布
(2000年6月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174号公布) 第一条 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缴或免缴。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