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于去年十月和志明在花花餐厅举行喜宴,当时双方亲朋好友共请十五桌,席间杯觥交错好不热闹。但奇怪的是,婚后只要小倩一提起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志明每次都用各种理由推拖。只是这一拖大半年都过去了,志明还是消极以对,双方也因此屡次发生激烈争执。小倩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并认为志明是蓄意欺骗感情,让她成为笑柄身心俱疲。

愤而告上法院,要求志明返还喜宴费用以及精神赔偿。

依民国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982条: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也就是结婚生效要件从仪式婚变成登记婚,也就是宴客不再是婚姻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只宴客未登记并不具有结婚效力。所以这对怨偶在法律上来说并不是夫妻,所以无需办理离婚。

双方可以列出因婚礼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及馈赠物品,交由法官裁定。但两人无法协商办理结婚登记,违反婚姻不可要求精神求偿,所以小倩无法请求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