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终止上市后,未接受A 股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吉林化工的A 股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 现将余股出售第六期的收购情况及不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收购余股的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06 年8 月31 日,中国石油已经完成在2006 年2 月20 日《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 股股票终止上市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收购余股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公告的六期余股收购安排。截至目前,尚有10642274 股吉林化工A 股余股股票没有出售,占吉林化工总股本的0.30%,自2006年8 月31 日起,持有该部分余股的吉林化工A 股余股股东将不再享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余股出售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