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于105年8月17日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含芦荟食品之标示”草案,其系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规定以芦荟为食品原料之使用规定,并要求显著标明警语及免标警语之条件。该草案将进行为期60天之预告评论期,以搜集各界意见。

预告内容包括重申使用芦荟需确实经完全去皮后始得加工使用,且规范芦荟产品之使用量,以芦荟素(Aloin)计每日不得超过10毫克,自公告日起实施;另亦规范含芦荟之产品应标示“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义字样之警语,并自106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实施,但芦荟产品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毫克/公斤者,得免标警语。

本规定于正式发布施行后,如经查获芦荟产品不符合前述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