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域名仲裁内容。

所以说,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向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常都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1、域名与商标(包括知名公司的名称、专有指代标识)及为相似,客观上会造成他们混淆、误认。

第一个特点是显著的,大多数情况下,大家注册这类域名时,其潜在目的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而在商业使用上,范围就比较广,它并不一定是要通过域名直接创造价值,即使因为域名的混淆、误认,造成你网站的知名度提升,从而增加了你的业务量,这也算作商业使用,更不用说利用它们的流量,进行停放,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了,那是百分之百的商业行为, 对于这类仲裁争议,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

对于权利冲突类域名,一般有以下争议解决办法:

1、注册在先,即域名的先得原则。

2、否认声明,在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声明自已域名的使用范围和商品类别,或者声明自已的域名与他人的商业标志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