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评估的法律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 二、编制节能报告开展节能审查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一)核报国务院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一)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年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三)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委托我单位编制)

区、县及园区能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可委托我单位编制)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委托我单位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可委托我单位编制)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或备案(核准)文件(投资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主要节能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七)结论及相关附件材料。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节能专篇,提交节能审查申请表以及申请报告;

2、评估:蓝绿成立节能评估项目小组组织对本项目进行评估分析,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3、评审: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需建设单位参加);

4、修改:修改完善节能评估报告,并提交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受理;

5、审查: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6、验收:项目竣工后能源主管部门参与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