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只是讨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而不涉及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列颠或联合王国的法律问题。
在本书所研究的国家中,只有英格兰和沙特阿拉伯两国一直存在官方宗教。 英国国教会至少在十六世纪30年代就已成为国教。 作为国家教会,它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被法院认可。 而且在此次研究中,只有英格兰有专门法律禁止亵渎神明(专指亵渎基督教神明)。尽管亵渎基督教神灵法对其他宗教有歧视之嫌,但这比过去的虽不破坏整个法律体系但导致道德败坏的氛围要好一些。
尽管一直存在国教,但英格兰法律使得宗教团体在注册或享受属于法人的基本利益上较为容易。不象其他的几个国家,英格兰基本上不会对宗教团体申请注册成社团或免税的慈善组织身份进行歧视性审查。
在英格兰,有关宗教与法律的长期争论的问题是: 第一, 新近制订的《人权法案》对宗教自由产生的影响; 第二, 英国国教会的角色和它是否会解除国教身份,享受越来越多的自治权; 第三, 英格兰社会和法律能否有长远的能力完全融合少数派宗教,重要的比如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等。
截至199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总人口约为49,000,000人。 1991年的人口普查发现:人口中1.6%为黑人, 2.6%是印度、巴基斯坦或孟加拉裔,华裔和亚裔不足1%。 根据《英国基督教手册》: 1990年,11%在英格兰的人,17%在威尔士的人和30%在苏格兰的人是“积极的教会成员”,65%的英国人不同程度地认同基督教或基督教的某个教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