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和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站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在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充分保障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但由于部分区(市)县为了弥补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不足,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留存一部分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五保户的医疗和丧葬费等,降低了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针对上述情况,为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市)县要足额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 ,除每月给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发一定数量的零用钱外,不得留存或挪作他用,特别对农村散居的五保户,五保供养金一定要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农村五保对象所开支的医疗费用,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余下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报销;五保对象去逝后所发生的丧葬费,由各区(市)县自筹资金解决。

各区(市)县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照检查,对有上述情况的立即整改。从7月份起,不得再留存五保对象的供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