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导,连锁药妆店药师不在,并由店员卖药乙事,食品药物管理局郑重声明,药妆店药师未亲自执业,并由不具药师身份之店员卖药,已分别违反药事法及药师法之规定,分别处新台币3至15万罚锾及新台币6至30万元罚锾。
有关药师执业管理及非药事人员卖药一事,中央及地方卫生机关一直以来皆列为重点稽查管理事项。对于违法之药妆店,已破坏原有的药品流通与管理秩序的体系,对于民众用药安全也未尽到把关的责任,食品药物管理局业于102年5月8日函知各县市卫生局,将药妆店药师贩卖药品之管理列为重点稽查,如有违法,从严处办。另亦持续请各卫生局加强查核药妆店是否确实由药师驻店管理,及是否有非药事人员卖药之行为,必要时得依药师法第21条第2项移付惩戒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33条公开稽查结果。并同时请药师及药剂生公会转知会员务必遵守相关法规,自律自清,并加强宣导药事人员执业时应配戴执业执照,让民众辨别,以保障民众用药安全。
食品药物管理局再次呼吁药妆店之药品及买卖应由药师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若经查获,依法处分,绝不宽贷。并再次提醒民众,于药妆店购卖药品时,确认药事人员是否佩戴执业执照,以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及维护健康权益。另提供免付费检举电话:0800-285-000,请民众协助监督,共同检举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