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涌现出很多好的典型,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更好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决定命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35家单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希望被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昌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村(7个)
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9个)
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3个)
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业(3个)
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