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属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EB-1(a)杰出人才和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两者既有条件相同之处,亦又有不同之处:
EB-1(a)和EB-1(b)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目前排期都一样为“优先处理”,都有移民名额可用。
EB-1(a)和EB-1(b)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因此省去了申请劳工证的麻烦。
虽然EB-1(a)和EB-1(b)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都需要外籍人士拥有一定的成就和能力。
目前EB-1(a)和EB-1(b)都可以进行加快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在接到加快处理申请后,会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条件不相同之处:
EB-1(a)杰出人才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体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诺;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则需要雇主提供永久的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工作承诺。
EB-1(a)杰出人才可以由外籍人士自行申请;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则需要由外籍人士的雇主或者预期的雇主来进行申请。
跟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相比,EB-1(a)杰出人才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强的能力。
EB-1(a)杰出人才没有具体的对工作经验的要求;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关工作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跟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相比,EB-1(a)杰出人才可以受聘于更多领域,如科学、文化、体育等;而EB-1(b)只适用于科学或学术领域。
根据移民局条例,凡外籍人士或其雇主进行EB-1(a)或EB-1(b)时递交了合适而充分的资料文件,而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国人”或“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要求,他们的申请就会被批准。这是由于EB-1(a)和EB-1(b)的标准相对比较确定。移民局会有权来判断申请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和有说服力。
EB-5申请过程中,家庭情况有变怎么办?
美国移民法案明确规定内容,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随同主申请人一同办理投资移民。近年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绝大多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如在申请办理期间主申请人或其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则需要根据主申请人与其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对应的对策方案。
如果主申请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在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过程中,会直接对配偶的申请产生影响,有可能导致离婚配偶失去随同申请的资格。
如果在I-526申请阶段,即是在领事馆面试之前,家庭出现夫妻离异的情况,主申请人需要决定是否带孩子继续申请。已经拿到离婚证的离婚配偶,则不能再以副申请人的身份继续申请。
如果主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发生在I-829审核阶段,家庭成员均持有临时绿卡 那么需要在I-829表格中申明,继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办理,或者离婚配偶通过律师单独另外申请,夫妻双方均可维持原有身份,通过移民局的审批,从而获得十年永久绿卡。
除了以上两种较为常见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随同申请的副申请人出现身份变化外,还会有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第一种是主申请人离世,那么就需要撤案,将副申请人更换为主申请人,与办理移民的中介机构顾问详细沟通后,重新制定方案再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离异后的等待期间,与带有孩子(年龄低于18岁)的单亲家长结婚,重新建立新的家庭,那么新的家庭成员可以随时加入申请之中,递交新申请人的材料即可。
第三种则是正在办理投资移民的家庭新生孩子,假设该家庭仍处于I-526、领事馆面试之前,那么就需要递交新生孩儿的文件,并协同孩子一起参加领事馆的面试。如果新生孩儿出生时,该家庭已经通过了I-526审核,处于I-829阶段,就需要根据新生孩儿的出生地来确认是否再补充材料了。
在办理投资移民的过程中,随着美国投资移民排期时间过长,孩子既为另一个副申请人,有可能会因为超过申请年龄因而导致无法随同办理。
在签证未排期的情况下,从案件递交I-526到获得签证的这段时间里,孩子的年龄是要停止计算的,即是假若在递交I-526的时候,孩子的年龄是20岁,那么在移民过程中都不会再计算孩子的年龄。即使孩子的年龄超过了21岁,也不会受到年龄限制的影响。但是如果办理过程中遇到签证排期,孩子的年龄仅仅在I-526审理期间会被冻结,当I-526通过后,孩子的年龄就会被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在递交I-526时,孩子的年龄还有6个月满21岁,那么在I-526通过之后,他必须在6个月的时间内取得签证,如果超过了6个月,就会在领事馆面试阶段因为超龄因而无法继续申请,失去随同申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