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Nie [2021] HKCA 380一案,上诉庭审阅了法庭让证人透过视像会议设施在审讯过程中作证之酌情权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案中被告人居于北京,她因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而不愿前往香港。被告人于是提出申请要求透过视像会议设施作证,但原讼庭和上诉庭均拒绝批准申请,并强调:

“虽然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但就香港的情况而言,亲自以口头作证(不论是民事或刑事审讯)仍然是本地的惯用常规。”

上诉庭拒绝批准被告人针对原讼庭决定的上诉,理由是:

被告人过迟提出透过视像会议设施作证的申请;

香港实施检疫安排已有一段时间,假如被告人确实如声称般是认真打算前往香港,她理应及时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