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条例所称标志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之标牌。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条文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之显著增加或遇有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于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禁止或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条文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于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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