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增订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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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之二 自行车路线编号标志“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车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自行 车路线上。

本标志为圆形棕底白字白色边线,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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