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云林县税务局函: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前段及但书规定,关于领有驾驶执照之身心障碍者,仅限以其所有之一辆车辆,予以限额免征使用牌照税之规定
一、按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前段、后段及但书之规定,关于领有驾驶执照之身心障碍者,仅限适用于该条款前段规定。而身心障碍者因身心障碍情况,致无驾驶执照者,始得适用上开条款后段规定,即得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之一辆车辆,予以办理限额免征使用牌照税,并请参照上开财政部赋税署函释,先予叙明。
二、迩来,常有领有驾驶执照之身心障碍者,申请以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之一辆车辆,限额免征使用牌照税被否准,系因未知悉上开法令规定,而迭生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