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及中低收入户老人看护医疗补助(65岁以上)

补助对象:设籍本县六十五岁以上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之老人,罹患严重伤病住院治疗,无力负担应自行负担之住院看护费用者。

补助原则:申请人于住院期间,经医师证明须聘雇专人看护者为限,且其应须于住院或出院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补助一千八百元,一年内最高补助十八万元。

申请程序及应备之书件:

(一)申请人应于住院或出院日起三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表件,迳向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提出申请。

3.医疗院所开具之诊断证明书。(须经医师证明该病住院期间确需聘雇专人看护)

4.申请人雇请专人看护之证明。

5.看护费用收据正本。(附看护者身份证影本、看护训练证书)

7.当年度低收入户证明或中低收入户证明。

申请人如以虚伪不实之申请接受补助或重复申请者,应即停止补助,并追回其已领之费用,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