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性无能时,天主教婚姻的态度是什么?
教规第1084.1条规定:“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论是绝对的或相对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质而言,结婚无效。”
换言之,基督教婚姻的概念包括,作为必要的,对那些本身适合于生殖或子女的“行为”相互、独有和永久的权利。
一般来说,性无能是婚姻的障碍,而配偶中的一方却无法在婚姻法中履行义务。
第1096条1项教会法典规定,“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结婚当事人至少应知道婚 姻乃男女之间持久的结合,藉某种性合作而生子女。”
在这一点上,想强调的是,性无能(不能履行婚姻行为)和不育(不能怀孕或诱导受孕),这是不同的概念。上文提到的教会发典关于性无能的,而不是关于不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