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特制定本通告。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意见至乐清市公安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乐成街道行政区域(不包括城北景南社区、城北景北社区、黄坦洞村、秦垟南村);
二、本市其他乡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三、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上述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各机关单位、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