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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发布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0] 54号),海关总署特别制订《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以落实有关政策。 阅读文章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近日向海南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财关税 [2020] 54号),表示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发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表示全海南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