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分)。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10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报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