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不可以委请他人处理呢?例如有些人因为工作繁忙,无暇亲身处理离婚事宜,于是委托他人代其在离婚协议书签名盖章、另委托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上是否有效?现行法规是否允许?
离婚是不得代理,但实务上承认使者离婚,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的代理,系指离婚与否之决定权,可由代理人决定之,但离婚之身份行为是不允许他人决定的,所以离婚代理系属无效。
不过使者不同,如果是本人自己形成离婚之意思表示,只是委由他人代为传达并完成离婚要式行为,在这情形下,并非代理离婚,而系本人之使者,只要离婚之意思系由当事人作成,使者离婚则属有效。
不过户籍法第34条规定:“离婚登记,以双方当事人为申请人。”解释上,离婚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登记,无法委使者代为之。所以离婚仍须夫妻双方共同至户政事务所亲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