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标识不清晰、名称不符的井盖标识,2017年7月31日前完善整改,要求井盖设施上必须标明权属单位的相应标识,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管线井盖相互混用。井盖设施要标明管线类型、产权单位等信息。同时在检查井内相关部位设置标牌,标明检查井类别及编号、权属单位及维修电话和举报电话。
除井盖设施外,针对各类架空线缆、跨河跨桥线缆、依附于市政道路的管线要求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整改,严禁架空、乱扯乱接、管线**。对未按标准设置及整改不到位的管线设施,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根据规范整治要求,在接到井盖设施问题通知后,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维修。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对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处罚。
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9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施工的单位纳入市政管理黑名单,在市政道路工程招标、道路许可审批等事项上一票否决。
同时,严格新建井盖设施的审批监管,有关建设单位挖掘市政道路,新设、改建井盖附属设施时,必须先经市城市道路管理处现场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