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港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对我区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一是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将原办法中对第三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标准从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嘉兴港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调整为100%(含)。
二是对特殊群体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如对享有军烈属、退役军人、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的,可享受租金70%的减免;如对因特殊病种造成生活困难和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50%的减免。
三是对特殊群体家庭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如申请家庭成员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按港区现行的租赁补贴的1.2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且从事相关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港区现行的租赁补贴的1.1倍发放。
四是其余内容仍按《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港区〔2018〕26号)实施。
《关于完善嘉兴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