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发生医疗器械方面的垃圾随意处置,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如口罩、防护服等物品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行程住宿等个人信息。

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餐饮娱乐场所及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开展聚集活动等,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应当经由相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卡拦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阻断交通的行为。

对他人住所擅自粗暴的贴封条或者封门不让出进,或者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隐私泄露等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生活秩序。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