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校机构、人事变动等原因,现对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组成为: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相关人员。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学院推荐委员的人选范围为: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以及科研骨干;

2.推荐的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3.拥有原国家重点学科(结构工程、环境工程、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和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推荐的委员应为三级及以上教授,其他学院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1.土木学院、建筑学院、环境学院可推荐2名委员,其中1名为专职教师;

2.其他学院以及西部绿色建筑国家重点实验室可推荐1名委员。

学院推荐委员(含青年教师代表),应当在广泛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程序,产生本学院推荐人选,为保证工作委员会的代表性,应兼顾年龄层次等因素。请各学院于2023年3月20日下午17:00之前将加盖学院公章的《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汇总表》(见附件)送至科技处成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