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常常令人搞不清楚的问题,有时甚至会闹出笑话。比如民众吸了一些不明气体后,觉得身体不太舒服然后打电话到环保机关说,自家周围有人放毒气,后来得到的答案是非列管毒性化学物质,或是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相关条文不适用。在此就必须了解一下这两个名词上的差别和意义。

在毒理学中,毒性物质的定义是:“任何在人体内形成或被人体摄取时,会夺走生命或伤害健康的物质。”所以,毒性物质是可以是指可以致命或影响健康的物质,但这些物质是什么?他们全都是化学物质,人工合成或是天然形成的都有。难道所有的化学物质都是毒性物质?这必须视情况而定,尤其取决于对此物质的摄取量。四百年前瑞士的医生巴拉赛尔士(Paracelsus,1493-1541)就有这句话:“所有的物质都是毒物,没有一种不是毒物。只要剂量正确,就可以把毒物变成仙丹。”也就是说,就算是个人每天所需要赖以维生的水,如果一次大量喝下超过身体可以接受的量,也会引发生命危险

剂量的概念通常使用“每公斤体重(kg)摄取多少毫克(mg)”来表示,也就是一般成年男性体重为70公斤,毒性物质致命剂量为50毫克/公斤(mg/kg),那就表示当他摄取50×70=3500毫克的毒性物质就有致命的危险。

化学物质何其多,直至目前为止约有十余万种化学品被发现或于实验室中被制造出来,其中对人体与环境有害的约有八千余种,环保署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列管其中340种化学物质,总称为“列管毒性化学物质”、“毒化物”、“列管毒化物”。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的第三条,对于毒性化学物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

毒性化学物质:指人为有意产制或于产制过程中无意衍生之化学物质,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类规定并公告者。其分类如下:

(一) 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在环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积、生物浓缩、生物转化等作用,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者。

(二) 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有致肿瘤、生育能力受损、畸胎、遗传因子突变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 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经暴露,将立即危害人体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 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素特性或有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者。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可能含在毒性化学品之中,但是一般所称的毒性物质不一定是环保署所列管的毒化物。如果不弄清楚的话,有时就会有“鸡同鸭讲”的尴尬状况发生。